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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2 17:11  来源:本站

  相关政策:关于江门市实行商事主体“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省政府决定自201591日起在广东省先行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我市作为全国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决定先行先试,在实行全国统一部署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纳入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从20159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问:何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答:
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保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章许可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不再发放。

 

问:实行该项登记制度的意义?

答: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商事制度领域的重大创新,能够有效简化市场准入手续、创新市场准入制度、消除监管盲区,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对于推进统一的市场准入体系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基本要求:

1.实施时间?

20159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适用范围?

我市一照一码改革适用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以上证照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企业直接凭营业执照办理刻章,工商部门不再出具刻章备案通知书。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待国家、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参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3.一窗受理内涵?

一窗可以是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各地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4.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申请!

统一按照省工商局下发的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执行,针对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暂时不另外增设申请表格及提交材料。

 

5.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需提交的其他部门材料?

一是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已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论其有无在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都需分别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具体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待国、地税清税共享机制完善和金税三期系统升级之后,再统一出具《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社保登记证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二是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一照一码企业信息共享?

工商、质监、税务等三部门间信息共享统一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托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由省工商局统一将企业登记共享信息实时传输至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及时到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一照一码企业数据信息,并分发到省以下税务(不含深圳市国税局)、质监部门。社保部门所需企业登记信息暂时保留与地税部门原数据交换方式不变。公安部门所需企业登记信息暂由市工商局通过江门市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实时推送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及时接收获取信息后分发至各市、区级公安部门。下一步要积极创造条件,打通社保、公安部门与我市商事联办平台的数据端口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共享。

7.收缴原发证照?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登记机关应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将收缴的证照归入企业登记档案。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人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明。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后,及时将企业原证照收缴信息传输至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各相关部门对原发证照的管理。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201591日至201712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8.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的年检问题?

整合商事主体年报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登记证年检内容,实行年检、年报合一,商事主体年报完成后视为同时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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