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一、内地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法人(组织)
1.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其他类型法人或组织: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港澳台投资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文件须经司法部专门机构转递,经司法部专门机构电子化流转的可免予提交)。
(一)自然人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的,无需公证和转递。
2.台湾自然人投资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的,无需公证。
(二)非自然人投资主体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应提交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并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
2.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可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即符合中国委托公证人《公司(唯一)董事/股东决议证明》及格式要求的公证文书。
3.香港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以提供公证文书核查信息(转递编号、客户编号、转递日期、核查密码等),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登陆中国委托公证(香港)核查系统(网址:https://clshkl.moj.gov.cn/)下载相应公证文书电子版。
三、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按以下要求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一)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以外交部发布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的具体要求为准),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二)所属国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为缔约国但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按以下要求公证认证:
1.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3.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 则应当先在海外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该国有权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外国自然人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的情形
1.提交的身份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2.提交的身份证明为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四、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定居相关证件,经核对原件后,无需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注: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注明“翻译准确”字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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