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
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代理人表明身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含备案,下同)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
二、接受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其代理身份。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
三、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https://dj.samr.gov.cn)已上线“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模块,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可通过该系统完成代理身份信息填报。自2025年10月30日起,各地登记机关将启用代理身份校验服务,未完成表明代理身份信息填报的代理人将无法申报登记业务。
特此通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