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信撤决〔2025〕01号
江门市韵瑞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企业2023年3月1日办理的江门市韵瑞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了调查。经查,你企业在登记时提供了未经冯某某允许的身份证信息等虚假材料,任命冯某某担任公司监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撤销你公司2023年3月1日设立登记时由冯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