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碧海云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江门市碧海云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数据比对复函证据证明。
综上,你企业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对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
不予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法定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不予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5日
联系人:崔铭海 联系电话:0750-3168197
附件: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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