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江市监处罚〔2026〕3号 | **经营部(经营者: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案 | **经营部(经营者: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MA******** | 区** | 当事人作为发生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使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中规定应处以罚款的情形,构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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