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图片解读:《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规范、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场透明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另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
(三)《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
三、目标任务
《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通过源头过滤、分类优化、监督联动,推动统计数据真实反映经营主体实际经营状况,将登记数据分析维度从“数量”向“质量”转变,为宏观经济决策、行业风险防控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七条,主要对另册管理的适用范围、结果、异议处理、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1.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法调整的;
2.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
(二)另册管理结果。
经营主体被纳入另册管理的,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并自纳入之日起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状态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三)异议处理。
经营主体对其被另册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属实的,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并终止另册管理信息公示。
(四)恢复登记在册状态的条件。
公司依法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原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的;对被另册管理有异议,且经核实理由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有利举措
经营主体另册管理以分类管理、信息公示、动态调整为主要举措,通过精准划分监管对象、强化信息公开、优化管理模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交易安全。
(一)提升经营主体统计质量。另册管理的经营主体不再纳入正常经营主体统计和管理,一方面可以让经营主体存量数据与实际经营活跃度精准匹配;另一方面推动监管资源从“全覆盖”向“精准化”转变,使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强化对正常经营主体的合规指导、政策扶持等服务,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二)降低市场交易风险。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另册管理的经营主体实施“特别标注+信息公示”双重管理,全面、及时向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传递经营异常的风险信号,为交易方提供直观、可靠的风险判断依据,帮助其提前规避合作隐患,切实筑牢市场交易安全防线。
(三)督促异常主体修复自身信用。通过另册管理,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督促异常经营主体“主动现身”,自觉履行信用修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促使其合规经营或依法退出市场,有利于释放市场资源,优化经营主体质量。
六、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7号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科;
联系电话:0750-3871471。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