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内在要求。本期选编三个侵犯技术秘密典型案例,为企业构建商业秘密防护体系提供镜鉴。
案例一:御某公司侵害车某公司技术秘密案
【案情简介】
何某明和赖某锋曾系车某公司的员工,接触并知晓涉案“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内容。御某公司在未核实数据来源及授权的情况下,向何某明购买由赖某锋窃取的涉案图纸电子数据,并将其购买的数据与自己的相关技术数据混合使用、生产汽车椅套。车某公司认为,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共同获取、披露、使用其涉案图纸电子数据,侵害其技术秘密,起诉请求判令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赖某锋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97万余元。
【处罚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并赔偿车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6万余元。宣判后,何某明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明确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企业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在充分尊重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律的基础上,深入阐述数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精准区分数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和性质,从而对由企业自身进行开发、收集和使用的数据实现真正的保护。判决还进一步明确,对外提供许可服务并不代表相关数据公开,积极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数据安全问题。本案的处理,切实解决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有效发挥了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为不断完善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机制、支撑和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案例二:安徽某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安徽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研发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权利人两名前员工翟某、袁某入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两人均在权利人处任职涉密岗位,离职后又先后入职安徽某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某翔公司),且安徽某翔公司先后两任法定代表人分别与翟某、袁某为亲属关系。安徽某翔公司用于生产的技术资料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与权利人研发的技术工艺实质相同。安徽某翔公司作为第三人在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的前员工所掌握的复合材料螺旋桨固化成型工艺技术。
【处罚结果】
安徽某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安徽云翔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安徽云翔公司作出罚款3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低空经济领域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决保护科技创新的态度,同时,也警示告诫经营主体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公平参与竞争。
案例三: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曾担任某汽车内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硬件工程师一职,在其离职交接工作期间通过权利人的办公电脑把为特定客户开发项目的已经实施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打包压缩并上传发送至其个人邮箱,再下载到其个人笔记本电脑。经权利人对当事人启动内部调查,陈某某承认其存在未经许可私自窃取上传属于权利人保密的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行为,并主动删除。
【处罚结果】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本案涉及的商业秘密是企业投入大量资源为特定客户定向开发的重要技术资产,该商业秘密如果被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将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本案的查办不仅向市场传递了侵权必被罚的强烈信号,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提示企业自身是商业秘密的第一道防火线,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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