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46号
李X:
你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4年3月13日收悉。
你因相关民事诉讼纠纷,认为X律师事务所违反清算法造成你方损失,要求确认相关民事函件违法及要求X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从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本案中,X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并不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范围。你如对该所执业行为有异议,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如与该所存在民事争议,应当另循民事法律途径解决。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府决定,你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