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99号
黄X:
你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的江公(交)决字〔2023〕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查明:你于2023年9月2日,醉酒后驾驶粤JX号小型轿车途径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九子沙村道1公里100米处时发生事故,当日2时19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检测到你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44.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2023年9月12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告知你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事实、法律依据及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2023年9月18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11日,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向你直接送达涉案处罚决定书,你在涉案处罚决定书第三联(附卷)上签名并捺印指纹确认签收。涉案处罚决定书载明你于2023年9月2日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处以吊销机动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你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你于2023年10月11日现场签收涉案行政处罚决书,决定书中已经载明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在处罚决定书上签收之日便知晓了该处罚决定。故根据前述规定,你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应当为自2023年10月11日起六十日内。而你直到2024年5月25日才提出行政复议,明显超过申请期限,且并无证据表明你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况。
本府决定:你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