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81号
申请人:梁某,。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钢,职务:局长。
申请人梁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4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派出所李某非法剥夺、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并殴打申请人受伤,故意伤害及伪造证据等行为。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违法查处申请书》。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转送去向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关于其反映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派出所民警李某暴力执法、乱作为等违纪违法问题,本机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转送新会公安分局处理。2024年5月7日,申请人签收上述告知单。2024年5月9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作出新公信复字〔2024〕xx号《关于梁某反映问题的回复》。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李某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为行政救济,在认定当事人是否为适格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时,应保持同一标准。一般认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直接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调查及追责,既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行为。因为内部监督的结果最终体现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下级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处理。不论内部监督行为的结果如何,都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论上级行政机关是否立案调查,是否做出相应决定,申请人对相关决定是否接受,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结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请求,申请人认为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派出所李某违纪违规,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该请求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责,被申请人针对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派出所李某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调查处理或者转送哪个机关处理,是否作出相应决定,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是否接受,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本府为被告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