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6号
申请人:左X。
委托代理人:阳帆,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法定代表人:何渝,系局长。
申请人左X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的《关于举报X典当行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