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8号
申请人:徐州X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冯小钢,系局长
申请人徐州X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江公行罚决字〔202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