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81号
申请人:黄X等江门市蓬江区江华里X号住宅要求加装电梯业主。
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江华里X号808。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申请人黄X等江门市蓬江区江华里X号住宅要求加装电梯业主不服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江华里X号0708单元加装电梯方案的复函》(江自然资(蓬江)函〔2024〕X号),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