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16号
申请人:唐X。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21号4座01-02单元加装电梯业主。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21号4座。
申请人唐X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建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