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39号
申请人:魏X。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魏X不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4年6月30日对其作出的44070416552X号简易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在本府电话听取意见时,向本府口头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