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32号
申请人:刘某。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负责人:赵卫福,职务: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00290042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8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