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69号
申请人:黄某。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华二路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368号。
负责人:邝超雄,大队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0704190716xxxx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