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25、239号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某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705MF397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梁某、陈某,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兵,区长。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号。
委托代理人:汤金长,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自明,新会区大泽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第三人:周某,男,汉族,19XX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407211956XXXXXXXX。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简某,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门市江门市新会区某经济合作社不服被申请人新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新府告〔2024〕X、X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