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57号
申请人:广东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664XXXXXX。
地址: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程,职务:主任。
第三人:郑某,男,身份证号码:412929197XXXXXXXXXX。
住址:台山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台金执责字〔2024〕X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