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48号
申请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吕秋香,梁朝健,北京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
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同庆路1号。
委托代理人:余伟彬,新会区大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冠广,广东侨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补偿安置申请并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