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93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负责人:林启暖,职务:教导员。
申请人杜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7032900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府提出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