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45号
申请人:伍某。
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三大队。
负责人:陈锦亮,职务:大队长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沙塘镇锦屏工业区锦环北路20号。
申请人伍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三大队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44079329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7月15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