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259号
申请人:阮某。
住所地:台山市斗山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人:刘学文,局长。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星河路10号。
委托代理人:梁锐明、陈梁,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阮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卫生健康局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江卫函[2024]XXX号《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案件调查时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