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222号
申请人:尹某。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XX镇XX村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负责人:林启暖,职务:教导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7033102XXXXXX),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向本府提出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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