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161号
申请人:章某。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XX区XX单元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申请人章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0316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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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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