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5〕230号
申请人:郑某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XX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郑某不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40703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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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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