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49号
申请人:李某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03134359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1月27日向本府以电话形式提出撤回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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