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151号
申请人:李某
住址:湖北省谷城县X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李某不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6〕440700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4月17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151号
申请人:李某
住址:湖北省谷城县X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住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李某不服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6〕440700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