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211号
申请人:麦某某
住所:广东省鹤山市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申请人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03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5月22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211号
申请人:麦某某
住所:广东省鹤山市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12号
申请人麦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蓬江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03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