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
江府行复〔2026〕293号
申请人:潘某某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江海大队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368号
申请人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江海大队作出的编号:440704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称案涉《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7月7日通过网上渠道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经查,2026年6月13日16时45分左右,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与五邑路交叉口路段时,被被申请人设置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到“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以及“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在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编号:440704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案涉《处罚决定书》。本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拟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但该电话始终处于停机状态,无法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另经核查,被申请人已于2026年7月14日主动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的受理需以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前提,案涉《处罚决定书》已被撤销,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2026年7月14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