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处华南沿海,是灾害性天气多发区。近年来,我市先后发生了2017年双台风“天鸽”“帕卡”、2018年强台风“山竹”、2019年台风“韦帕”和龙舟水暴雨等气象灾害,给我市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市政府根据我市地缘特殊性因地制宜,统筹谋划,于3月10日出台《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通过细化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及群众在各种预警信号生效时的应对措施,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应对气象灾害时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以立法形式固化我市综合防灾减灾大应急模式的成功经验和地方改革成果,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筑牢“第一道防线”。《规定》的出台,为建设平安江门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统筹推进我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的发展大局夯实根基。
为使出台的《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市司法局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综合防灾能力的指示精神,始终牢牢把握党领导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职责。一是提前介入,总体谋划,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宏观把握立法方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摸清情况,广泛听取基层执法部门、学校代表、企业代表、行业协会及新闻媒体的意见,抓准问题,确保制度和措施行之有效;三是把好合法性审查关,逐条审查修改草案送审稿,保证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