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案例
胡某诉韩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年4月29日,原告胡某在被告韩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一款女士手提包,实付货款为人民币7060元。商品销售页面标注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字样。胡某收到手提包后七日向店铺申请无理由退货,韩某以该手提包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韩某接受退货并退款。被告韩某辩称:案涉手提包为正品,且在销售页面标注了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故应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韩某向胡某退还货款7060元,同时,胡某向韩某退还案涉手提包。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