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5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为抗击疫情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主体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制定权限
(一)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
(二)符合《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5号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规定。
四、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则上按照《江门市法制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引》(江法函〔2018〕100号)有关要求执行。但是,为保证抗击疫情制定的临时性应急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实施简化征求意见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前介入指导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对送审材料实行容缺后补,缩短审办时限,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具体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等规定,为预防、应对和处置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为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单位提交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可先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备注各单位反馈意见方式。
(三)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时,因制定迫切需要,起草单位未能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在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补充相关送审材料。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时,起草单位需提交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五)起草单位按规定向政府办公室申请统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政府办公室按特事特办程序处理。
五、制定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作为制定依据。不得以制定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二)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标题、格式等技术规范和语言表述要求。
(三)要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四)严格执行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开方式为主动公开。
六、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布。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司法局代章)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