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至10月30日,江门市司法局通过江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就《江门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了6条意见建议,现将意见建议内容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规定》决策事项范围仅作概括列举,未充分运用上位法“具象化”授权,建议按司法局职责分层列举,减少规避程序空间。 建议将《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划线内容为在原文基础上建议新增内容,下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司法行政领域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普法依法治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等行业监管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市司法局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人事任免,局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不适用本规定。 | 采纳。结合该建议、其他地市规定以及我局工作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第四条决策事项范围。 |
2 | 《规定》未设置利益冲突回避条款,建议增设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主动回避、书面询问记录及未回避意见排除规则。 建议在《规定》增加条文: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专家、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就回避事项进行书面询问并记录在案;未履行回避义务的人员出具的审查、论证意见,不得作为决策依据。 | 不采纳。理由:《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已对专家、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设置利益冲突回避相应条款。《规定》第七条已明确按照《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定》不再详细列明。 |
3 | 《规定》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存在以转引方式弱化为弹性程序的风险,建议明确审查时限、前置硬约束及归档要求。建议修改为: 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布、决策执行以及决策后评估等程序。 法规科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随决策材料一并归档。 决策承办科室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前,应当先由法规科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 不采纳。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对合法性审查时限、前置硬约束、归档要求等,已有完整、明确的规定。《规定》第七条已明确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故不再一一列举。 |
4 | 《规定》第九条决策程序终止后缺少向社会说明理由的规定,建议增设终止理由简要公开条款及依法不予公开例外。建议修改为: 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局长审定,并报局党组同意后终止决策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决策程序终止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向社会简要说明终止理由;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 | 不采纳。理由:《规定》第九条规制的是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的终止情形以及应履行的程序,并非决策执行阶段的终止。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可通过《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决策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
5 | 《规定》第十二条决策调整未区分重大调整与非重大调整的界限,建议明确重大调整重新履行程序、非重大调整适用简化程序。建议在原有条文基础上增加: 对决策目标、主要制度、适用范围、核心措施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属于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仅作文字修改、技术性微调、不改变决策实质内容的,属于非重大调整,可适用简化程序,由决策执行部门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局长审定,并向局党组请示报告。 | 采纳。理由:结合该建议以及我局工作实际,在《规定》第十二条增加一款,对重大调整与非重大调整进行界限。 |
6 | 《规定》第十三条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保存要求和公开义务不够明确,建议列明归档材料清单并规定依法公开义务。建议修改为: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要求,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下列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一)决策启动材料和决策事项目录文件; (二)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公众参与环节的征求意见公告、反馈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集体讨论记录和会议纪要; (八)决策公布文本; (九)决策执行情况、后评估报告及调整记录; (十)其他与决策程序有关的材料。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且依法可以公开的决策事项,其决策过程记录和归档材料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或提供依申请公开。 | 不采纳。理由: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等已另有专门的细化规定,《规定》无必要再详细列举。决策档案的归档是将已有程序履行材料归集,并不产生新的程序履行材料,决策制定时已依法履行公众参与、决策公布及解读等程序,主动公开相应内容,且决策档案文件公开事宜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进行规制,《规定》无需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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