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等规定和《江门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我局开展了2018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开展检查工作的过程
我局就开展2018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2018年10月16日上午,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我局从《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基层法律服务所)》中,随机抽取出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作为此次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出罗海燕(行政执法证号:J104411)、李剑维(行政执法证号:J148025)作为此次执法检查人员。10月17日,我局通过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向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关于配合做好2018年基层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电子文件。10月25日,我局收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自查报告;10月31日,我局派出经随机抽取的两名执法检查人员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实地检查。
二、检查情况和结果
经书面和实地检查,我局掌握到的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许可条件的保持情况
1.该所名称未变、有住所;有必要的财产,符合此情况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该所设主任一名;有聘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名,有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情况
1.该所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励机制,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该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能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3、该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未发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1.该所未执行信息公开。对业务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信息、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七个方面未予以公开上墙;
2.该所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机构章程、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及考评制度、外部信息管理制度、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投诉接待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及评估办法尚未建立完善。
3.该所相关工作档案未完善。除代理诉讼案件档案外,对非诉讼案件材料、上级下发的通知文件、业务数据报表等工作档案未有以工作档案形式进行保存和管理;
4.该所所务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未能客观、详细反映所务会议情况,业务培训和学习记录过于简单、流于形式。
5.该所立案登记管理不到位。未建立统一的立案登记簿,未对受理案件进行登记。
6.该所印章管理存在不规范。涉及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印章使用存在用章审批不规范的情形。
7.该所送达不规范。大部分案件在送达裁判文书、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发票等时没有送达证明。
8.该所部分在办案件材料不规范。在抽查的文某、何某案件中,受理案件呈批表用章不规范。
三、检查处理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除将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法公开外,将发文要求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法律服务所依法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问题。
江门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