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办〔2016〕608号),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服务监管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主要范围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调整抽查范围。
第五条 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法律服务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全市统一的抽查活动。
第六条 市局可以自行检查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也可以委托县、区司法局检查。
市局可以对县、区司法局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工作一般由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随机抽查对象范围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辖(包括上级委托检查)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以及其所属法律服务人员。
对随机抽查对象,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和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第八条 市局建立以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为主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可以吸收其它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并实施动态管理。
市局相应的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人数偏少的,可以从县(区)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中,抽选人员进入市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市局建立由本级依法管辖(包括上级委托检查)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机构组成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按照法律服务行业分类,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局制定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市局按照下列方式开展随机抽查: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网络监测。通过互联网技术监测手段实施检查比对的方式。
(四)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按照下列比例和频次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二)公证处。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2%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四)司法鉴定机构。每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每次抽查比例10%左右,每次不少于1家。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对投诉举报多、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列入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所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二)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三)监管对象已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四)监管对象已被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市局每年根据上级部署、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事项和实施时间等。
第十五条 开展随机抽查前,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相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对抽取的法律服务机构实施检查。
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六条 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执业的,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三)发现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发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六)法律服务机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七条对于尚未违反法律法规但可能产生风险的行为,应当通过书面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提请行为人纠正。对经过提醒或约谈仍不纠正的,可以作为异常情况,列入执业异常对象名单。
对于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整改回访和黑名单制度,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