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2019﹞9号
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我局近期在投诉鉴定活动的调查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委托环节不规范
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和委托时间与鉴定意见书中不一致,未能根据鉴定目的的特殊性告知相关事项及对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另外,机构的重要场所缺少必要的监控设备,存在鉴定风险。
二、存在按委托人的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违规情况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因调解需要,需要对被鉴定人此次伤后的精神、智力伤残程度问题及伤残等及进行鉴定……此鉴定结论仅作为调解参考之用,不作为司法程序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并且以“仅限于当事人调解之用,若用于诉讼,建议重新鉴定”为由函复法院,未就法院询函要求予以明确其鉴定效力,属于按委托人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情况,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鉴定过程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
1.鉴定记录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要求。鉴定记录简单、记录内容模糊,既无鉴定人签名,也无见证人员签名。
2.鉴定意见书审核不严。一是鉴定意见书中部分内容审核缺失;二是审核签发时间与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不一致。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我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所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