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始终秉持“社保惠民、诚信立本”的理念,在扎实推进社保服务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将诚信建设贯穿于政策宣传、业务办理、服务创新的全过程,让诚信成为社保体系平稳运行的坚实根基。
“小李,公司每月多给你500元,就不给你缴纳社保费了;小王,你跟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公司规定是不用给你缴纳社保的;刘哥,我最近失业了,可以挂靠你单位买社保吗......”日常生活中面对违背诚信和不合法的情况,我们要大声说“NO!”
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2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依法足额诚信缴纳社会保险,明日安心无忧。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巩固“诚信参保”工作成果,持续创新宣传方式,深入社区企业开展社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人人讲诚信、户户守规矩”的良好参保氛围,让每一位参保人都能在诚信的基础上,充分感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便捷服务与全面保障,为我市社会保险经办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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