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守护群众社会保障 “救命钱”,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持续强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劳动关系核验与风险防控工作。近年来,省内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典型案件公开宣判,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为全体参保群众、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敲响诚信守法、依规申领待遇履职的警钟。
案例:邹某、徐某虚构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诈骗案
2021 年 10 月,某地人社分局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订单开展核查工作,发现某公司社保专员邹某、某公司行政主管徐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查,邹某系某公司社保专员,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2017 年 3 月和 2020 年 4 月,邹某在本人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自己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1.29 万元。徐某为某公司行政主管,2012 年入职该公司,一直工作至 2022 年,期间从未发生离职、失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019 年 1 月和 2020 年 4 月,徐某先后两次虚构解除劳动关系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共计 7382 元。两人合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 2.02 万元,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2022 年 9 月 5 日,属地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 2022 年 11 月 28 日,属地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徐某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还全部诈骗款项,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2014 年 4 月 24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骗取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保经办机构提醒您
1.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须真实合法
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材料、停保申报信息等所有失业保险业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虚构离职失业事实、伪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虚假填报停保原因等行为,均属于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肃追责。
2. 切勿轻信 “代办失业金”“虚构离职领补贴” 等各类违规渠道
部分不法人员、个别企业内部人员打着 “代办申领失业金”“不用离职也能领待遇” 等幌子,诱导群众伪造离职材料、虚构失业事实违规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最终不仅无法合规享受待遇,还会让群众卷入骗保案件,并承担法律责任,害人害己。
3. 发现骗保行为请及时举报
失业保险基金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社会各界如发现伪造离职材料、虚构失业事实骗取失业待遇、冒领社保待遇等欺诈骗保线索,可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线。
4. 依法依规申领待遇,杜绝侥幸心理
失业保险参保、停保、待遇申领均有明确法定条件和严格审核流程,不存在任何 “捷径” 和 “特权通道”。如有业务疑问、政策困惑,务必通过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等官方正规渠道咨询办理,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坚守诚信底线。
守护失业保险基金,就是守护参保群众的 “救命钱”。希望广大参保群众、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诚信守法,自觉抵制各类社保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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