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许准〔2021〕4号
江门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准予变更,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证及附件(C440785S2020-0001)法定代表人由黄乐变更为曾裕泉,其他内容不变,并据此重新换发《取水许可证》及附件,原纸质取水许可证及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收回作废。
附件:《取水许可证》及附件(电子证照)
江门市水利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