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许准〔2024〕6号
江门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
本机关于2024年3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江门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取水项目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继续在恩平市大田镇锦江河锦江水库坝后尾水河段采用蓄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为6410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459.82万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53.2199立方米每秒),用于江门市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取水项目3×6500KW机组水力发电用水。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2024年3月12日至2029年3月11日),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江门市水利局报告。
三、你单位应落实库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电站发电取水应服从江门市水利局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保障库区下游河道生态用水需求,依法接受江门市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四、你单位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五、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附件:取水许可证及附件(电子证照)
江门市水利局
2024年3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