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水许准〔2025〕3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受理你公司关于江门开平110千伏金鸡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经程序性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申请材料,江门开平110千伏金鸡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位于江门开平市境内。项目建设内容为扩建110kV金鸡站主变及相关工程、在220kV百合站内扩建2个出线间隔、新建110kV单回电缆线路0.11千米、新建110kV架空线路2×1.9千米+1×0.33千米和拆除部分110kV合金线、110kV骑金线和110kV合赤线。拆除杆塔1基,拆除导线0.24千米,新建电缆沟92米,新建铁塔11座,并沿线进行光缆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1.7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68公顷,临时占地1.06公顷。项目土石方挖方总量0.32万立方米,填方总量0.27万立方米,无借方,余方总量0.05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3456.6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02.24万元。项目计划于2025年10月开工,2026年6月完工,建设总工期9个月。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审核意见
(一)基本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74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不低于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不低于95%,表土保护率不低于87%,林草植被恢复率不低于95%,林草覆盖率不低于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470元。根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该项目免征省级及市县级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9423元,仅征收省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047元。请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附件:实施江门开平110千伏金鸡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江门市水利局
2025年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实施江门开平110千伏金鸡站扩建第二台
主变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江门开平110千伏金鸡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为依法实施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水土保持设计、施工、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特别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开展,报主体工程审查、审批部门办理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同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确定水土保持目标、任务与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临时排水、拦挡、覆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植被。
四、你公司要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度,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项目所涉及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你公司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你公司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七、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你公司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八、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你公司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公司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于“未验先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十、请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你公司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如违反上述告知事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