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华电江门分布式能源站西江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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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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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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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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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许准〔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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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容 |
一、华电江门分布式能源站按规划容量4×115MW机组的总需水量设计。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北部棠下镇,能源站取水口位于西江西海水道右岸江新联围大堤桩号K9+735处外滩上,距上游横江水闸约710m,距下游石山渡口码头约200m。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华电江门市蓬江区江沙分布式能源站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粤水建管〔2014〕27号)和防洪评价报告的分析评价结论及工程实际,我局同意按报来的施工方案实施建设。鉴于取水工程地基为裸露岩基,基本同意取水泵房水下部分由原来的沉井结构改为基坑开挖实施,其余的要严格执行粤水建管〔2014〕27号文中的批复内容。 二、工程所在的江新联围是珠江三角洲五大重点堤围之一,也是我市最重要的防洪屏障。为减少工程建设对西江河道行洪纳潮的不利影响,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对现状堤防的过大扰动;不得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在堤身上作业,应尽可能减少机械施工对堤防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河岸及堤防安全。加强堤身和岸坡的安全监测,若发生异常情况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待查清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对现有堤防工程造成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无条件修复,并负责该堤段的防洪安全。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许在堤顶堆放建筑材料等物品,应保持堤顶整洁和保证防汛通道通畅。 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避免废弃物、堆放物、生活污水排放等对西江河道水质造成污染,做好水质保护工作。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需负责清理工程范围内的杂物,恢复原有堤容堤貌,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验收后方得撤离。 六、施工过程中,要接受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市江新联围管理处的检查监督,我局将派人抽查。工程完工后,我局将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准启用,竣工资料报我局备案。 七、项目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水利部门和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拟建工程布置在江新联围堤防管理范围内,如将来水务部门需对该段堤防进行加固建设时,建设单位须无条件配合。 九、鉴于报来的施工方案不包括该工程穿堤管线部分,将来在该部分实施前,建设单位须到我局办理破堤施工的水行政许可。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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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日期 |
2016/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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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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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 |
江门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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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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