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电(江门)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
|||
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许准〔2017〕4号 |
|||
行政许可内容 |
江门市水务局关于中电江门高新区2Î60MW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中电江门高新区2Î60MW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函》(中电江门函[2017]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经技术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该项目位于江门高新区园区西侧18号地块,厂区中心地理坐标:北纬22。32'14〃,东经113。09'49〃,属新建项目。项目包括厂区工程、供水工程、燃气管网工程和热网工程等四部分,本方案只针对厂区工程和供水工程两部分。其中厂区工程建设规模按2×60MW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整个厂区主要分为主厂房区(含汽机房、燃气轮机房、余热锅炉、烟囱等)、冷却塔区(含冷却塔、循环水泵房、循环水加药间、化水车间)、净水站区、配电装置区、调压区、厂前区六大区域;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头部、取水泵房和补给水管等,取水口位于厂址东侧西江干流河道右岸,补给水泵房至能源站采用2根DN250的输水钢管,每根补给水管长约3.0公里。 工程总占地面积5.6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3.74公顷,临时用地1.90公顷。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17万立方米,总填方17.39万立方米,外借方16.79万立方米(全部从当地合法的土料场购买,本项目不设取土场),弃方1.68万立方米(其中0.11万立方米用于厂区回填,其余1.57万m3的弃土(淤泥)均交由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有限公司负责接收外运,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填土)。项目估算总投资8.94亿元,其中土建投资1.40亿元。工程计划2017年11月开工建设,2019年6月完工。项目区不属于广东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二、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82%,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17%。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44公顷,其中项目建设区5.64公顷,直接影响区0.80公顷。 四、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切实做好表土的保护利用,加强施工期间填土的临时防护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影响西江西海水道、沿线灌溉排洪渠、周边农田、鱼塘、道路及排水系统等敏感区域。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预测工程建设将扰动原地貌面积5.64顷,其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0公顷(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0公顷),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总量781吨,其中新增水土流失总量742吨。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估算235.11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13.48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121.63万元),新增投资中,水土保持监测费14.11万元,基本预备费5.79万元。本项目区地势低平,地面坡度在5。以下,未达到《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规定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因此本项目无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你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职责,督促落实好防治措施。 (二)制定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明确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三)强化施工期预防保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时序安排上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好各阶段的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的裸露时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植被。 (四)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项目开工前须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监测方案,与项目建设同步开展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及江海区住建和水务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报告。 (五)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落实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任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六)工程开工建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水土保持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八)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及时向我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九、本项目属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均发生改变而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因此本批复印发后,原《江门市水务局关于中电江门高新区2Î60MW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江水许准[2016]7号)文件同时作废。
江门市水务局 2017年10月12日
|
|||
行政许可日期 |
2017-10-12 |
|
||
有效期限 |
2099-12-31 |
|
||
行政许可机关 |
江门市水务局 |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
|||
填表说明:1.请对照本单位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梳理,每个事项填写一张表。
2.相关信息项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填写的,可在信息项右侧栏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