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江门市水利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作青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江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杰 职务: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规定,江门市水利局将其责职范围内部分水行政执法权委托江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心在江门市所辖区域内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 、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贯彻执行有关水利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江门市所辖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在建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的水事行为行使行政监督和检查权。
2.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发现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等方面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3.调查取证权。对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等水事行为,依法进行立案登记、调查取证等工作。
4.提请查处权。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组织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江门市水利局审核决定。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2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水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委托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1)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2)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水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4.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水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