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链接: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江门市水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
一、编制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水利局编制了《江门市水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处罚清单》)。
《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江水法〔2012〕12号,以下简称《标准》)于2012年8月正式印发,将免处罚事项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合并设置。该《标准》实施以来,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成效显著。但随着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修订更新,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陆续出台,《标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柔性执法”指导性不强,确有必要编制《免处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免处罚清单》共5大类,22条。
(一)安全生产类(7条):涉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与演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等事项。
(二)河道管理类(4条):涉及违法弃置、堆放影响行洪,擅自移动界桩、标牌,违规在堤地从事生产生活相关活动,设置拦河渔具等行为。
(三)水利工程管理类(5条):涉及在水库范围内从事挖掘开采、禽畜养殖活动,在坝体修建设施或堆放、晾晒等;在水利工程范围内从事兴建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垦植或破坏林草等行为。
(四)水土保持类(2条):在禁止开垦、开发地带内从事开垦、开发活动,采集发菜或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滥挖等行为。
(五)水资源管理类(4条):涉及非法取水行为,取退水计量资料的提供,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的使用等事项。
四、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处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采取加强教育、劝导警示、告诫约谈、及时复查、加强检查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对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三)《免处罚清单》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法律法规修订和监管需要变化,市水利局将对清单事项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五、施行时间
《免处罚清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
六、解读责任
《免处罚清单》由江门市水利局负责解读。
咨询电话:0750-388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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