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链接: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相关解读:一图读懂《江门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编制背景
《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江水法〔2012〕12号)自实施以来,在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治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相继修订更新,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也陆续出台,《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已不适应当前执法需要,故市水利局编制了《江门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的形式
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广东省司法厅的裁量权制定与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保障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性与规范性,本《裁量基准》在体例上使用广东省司法厅提供的参考模板,采取表格的形式进行编制。
(二)《裁量基准》的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对《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河道采砂类、河湖类、水资源类、水土保持类)未明确规定的违法事项作进一步的裁量细化,形成江门市水行政处罚相对完备统一的裁量标准。裁量基准表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以及实施主体等六个部分。《裁量基准》共6大类,112条。分别为水利设施管理类(30条),水资源、节水类(9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类(36条),防汛抗旱、移民管理、防尘污染类(9条),安全生产类(23条),其他类(5条)。
四、施行时间
《裁量基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
五、解读责任
《裁量基准》由江门市水利局负责解读。
咨询电话:0750-3886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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