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依此规定于2026年07月06日至2026年07月12日公告,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现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恩平分局
2026年07月6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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