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谢引心(鹤山市沙坪镇汶辉鞋材激光加工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49427630A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中东西抛网村9号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但均未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7〕46号)(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环罚〔2017〕46号).pdf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2日